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j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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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我国的《物权法》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该制度还不能完全发挥其效用,尤其是将赃物排除在了善意取得之外。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运行阶段,商品交易日益频繁,而交易市场中也不可避免出现赃物流通的情形,由于赃物数量大、范围广、种类多,如果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市场的交易主体而言,必须在交易前耗费大量成本调查商品的权属关系,这是极不现实的。因此,建立和规范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文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理论渊源,明确善意取得产生的价值基础和现实意义。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渊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并结合了罗马法占有时效取得中有关“善意”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即动态安全,旨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法律的平衡,体现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接下来笔者阐述了赃物的概念和渊源。赃物作为商品,在社会流通过程中与其它商品并无不同,如果要求受让人在交易过程中承担起核实商品来源及权属的义务,对受让人未免要求过于苛刻,也不利于社会商品的流转。在明确赃物范围的基础上,笔者又进一步对各国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就我国有关赃物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法律现状进行了详细的罗列,进而笔者得出结论,我国应在民事法律范畴内对赃物善意取得加以立法和规范,而这不会影响刑事司法的效果。在前面几章的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笔者再次从正反两方面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进行分析,进而使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更加清晰。最后笔者对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除外情形进行了论述,并大胆提出自己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首先规定赃物原则上适用善意取得,但同时赋予原权利人一定期限内的回复请求权,这里期限以规定两年为宜。在该期限内,如果善意买受人在公开市场上购得赃物,则原权利人可享有对赃物有偿的回复请求权;若非在上述情形下购得赃物,则原权利人享有对赃物的无偿回复请求权。另外规定对货币和无记名证券及带有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原权利人不得享有回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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