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问题大量出现,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保障权利人与互联网产业的平衡发展是一个重要和复杂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由于上述法律法规之间对相关概念规定不够明确,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也不尽一致,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广泛的讨论。近年来的“微信小程序案”、“阿里云案”等典型案件更使对相关争议的讨论达到高潮。而随着互联网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些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可能会更经常出现,为此,有必要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更好平衡权利人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文章通过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规定的梳理整合,结合“小程序案”和“阿里云”等争议案例,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理解、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适用、必要措施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合法通知等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文章除了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分析,分析梳理现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的立法规则以及其发展;第二部分通过对三个争议较大的三个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找出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的实务争议,这其中主要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范围界定问题、“通知+必要措施”具体适用的问题等;第三部分对域外相应的涉及网络侵权的规则法案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探索出适合我国借鉴的启示和适用规则,以便于解决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一一展开分析,并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问题,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