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全代孕下亲子关系的确立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uyyy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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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是一种新型的人工生殖技术,是指具有生育意愿的夫妻由于生理缺陷,不能自行受孕怀胎生育子女,而借助的实现生儿育女愿望的高科技技术。本文从代孕挑战现行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出发,从因自然生育产生的自然血亲和因收养及抚养行为产生的拟制血亲角度出发,分别论述了完全代孕的亲子关系认定是无法适用现行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在司法实践中,因代孕亲子关系认定无明确的立法依据,所以导致各案判决结果不一,部分法院支持代孕子女亲子关系归属应归于委托方,另一部分法院则将代孕子女交由代孕母抚养。其中一些法院认为委托方与代孕子女之间可以形成基于抚养行为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但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双方配偶再婚而产生的,这一点并不符合代孕子女与委托方产生亲子关系的条件。所以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如若认定不恰当,将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且会导致无辜的代孕子女应有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妥善的保护。从国际层面上来看,对于代孕行为和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各个国家所持观点也大不相同。部分认为代孕合法的国家,如印度、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等,就认定委托方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部分国家完全禁止代孕行为,同时也规定了代孕子女归属代孕母抚养的法律条文,如英国和德国。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代孕子女、代孕母和委托方夫妻的权益呢?本文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其他学说作为补充,并对一套用于确定完全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归属制度进行了梳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由委托方夫妻作为完全代孕子女的法定父母,因为委托方一般情况下有着强烈的生育子女的主观意图,且委托方的家庭条件、物质基础与受教育程度相对来说都会比代孕母优越一些,可以给代孕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特殊情况下,如代孕母因代孕行为导致不能生育,此时处于人道主义关怀,由代理孕母作为完全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视代孕母的配偶对代孕事实是否知晓并认可,来决定是否推定代孕子女为代孕母配偶的婚生子女,或者由完全代孕子女的基因父亲进行认领。借以实现代孕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妥善解决了代孕母和委托方夫妻之间的关系,从而解决代孕所引发的人伦道德和法律关系上的错综复杂的情况,为完全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的出台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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