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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本质在于为国家的公共财政提供财源以满足纳税人对公共物品的需要,因此,国家的征税权力并不是税收法律关系的起点和核心,纳税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才是国家征税权存在的本源。但是在我国的税收实务工作中,过于突出税收的强制性与无偿性,致使征税机关凌驾于纳税人群体之上,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一味的强调税收义务,崇尚义务本位,导致纳税人权利意识薄弱。同时我国的税法学研究集中在税收立法权划分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等税收实体法领域,对税收程序法问题研究得不多。借助于程序所特有的时间和空间有序性能够最直接的制约征税权力扩张,科学地构建税收程序法,对于规范和制约征税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具有重要有意义。当然,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并不是简单地运用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就能实现,从纳税人权利的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需要哪些因素予以保障?税收程序对于纳税人权利实现具有怎样的价值?我国纳税人权利的实际享有情况如何?如何运用程序制度实现对征税权力的合理制约?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构成本文的核心内容。 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三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理论基础,分析税收程序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的价值及如何实现价值。核心内容旨在介绍税收程序工具理论与程序本位理论,比较两种理论语境下税收程序之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义,阐明税收程序法的应然状态。最后指出税收程序法的价值实现方式:一是赋予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二是协调税收程序价值冲突,并对我国纳税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进行了总结。 第二部分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程序法现状及反思。首先对我国税收程序法现状进行归纳,从立法、执法、救济三个层面总结了我国税收程序法“权力本位”,重程序工具价值、忽视本位价值、沦为征管工具的实然状态,分析现阶段其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特点,并对保护不力的原因进行反思,归结为理论思想陈旧与意识偏差。 第三部分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程序法完善,针对性的提出如何从税收程序法立法、执法以及救济三方面加以完善,实现税收程序法从突出程序工具价值的实然状态向既发挥工具价值,又注重本位价值的应然状态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