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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制度的产生是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充分体现了法治公正、民主、保障人权的精神。不同法系的国家由于法治体系、法治精神和社会历史背景不同,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保障程度也存在不同。我国不断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定,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在侦查阶段就能够给予犯罪嫌疑人以法律帮助。但是没有规定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与我国目前的侦查体制、对口供的依赖程度密切相关,辩护律师侦查讯问时在场权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式存在极大的冲突,如果赋予辩护律师侦查讯问时在场权将存在很大困难。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行,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倾向、司法条件和法治基础可以看出,全面确立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条件正逐步走向成熟,最终确立这一权利指日可待。因此现阶段对这一权利做进一步的研究,明确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根据现实基础提出可供参考的、有价值的措施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