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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作为一个国家的财产法,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颁布施行,其制定耗时14年之久,前后共经八次审议,立法之谨慎足见国家对人民财产利益保护之重视。《物权法》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是对物权保护作出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具体内容。2009年12月,我国通过并实施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第15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该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在内容上不仅与《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大同小异,并且,其中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权利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也有所重复。尽管我国多部法律均对侵害物权的救济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对于传统民法中这一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制度,我国在将来的民法典制定中是否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采纳,进行立法设计等,需要从历史、现实及静态等多角度进行考察。本文拟围绕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模式的两种学说:“物权请求权说”和“侵权请求权说”的进行比较探讨,并对我国的物权保护模式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拟物权保护的两个主要学说,包括其论点及支撑该观点的理由,从而分析概括出两学说间争论的主要焦点。其次,从历史演绎以及比较分析两个角度介绍了从罗马法时期至今物权法保护模式的变迁以及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民法典所采取的物权保护模式。再次,就物权请求权说及侵权请求权说的几个争论焦点进行讨论,得出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严格的区分、民事责任应采担保说的观点、物权请求权是对物权进行绝对保护的有效手段等结论。最后,在介绍我国物权保护现状以及弊端的基础之上,结合对上述学说的争论焦点的分析以及各国立法例提出自己的浅薄意见。另外,本文还对逻辑推理以及价值判断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提出在设计或评论任何一种制度的合理性是,应当兼备考虑两者,价值判断亦不应当被忽视。对于物权请求权说以及侵权请求权说,有学者认为仅仅是立法技术的分歧,两种观点从立法的角度看,在价值判断的结论上并无分歧,从法律规则适用的效果看也不存在差别,其不同仅在于是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法中还是侵权行为法中。1但是,立法技术并非脱离法学理论而独自存在,任何一种制度,选择不同的模式,都将影响民法体系的编排,同时也会涉及到对债与民事责任的本质及关系等理论问题如何解释和选择的问题,因此,尽管理论层面的讨论并不会对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产生直接实质的影响,但“侵权请求权说”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肢解了传统民法物权的效力,而且对传统民法的债法体系也构成极大的冲击。综上,有必要就针对物权保护的模式的两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以探讨较为合理的物权保护模式。本文囿于篇幅之限,许多问题仍未能涉及,例如两种学说对时效的处理、对侵权请求权说将债的标的局限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标的这一观点进行反驳等,并且,囿于笔者理论功底的浅薄,本文在许多问题的分析上并未能十分深入,但求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起到一些起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