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的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顺利结束,基本框架制度已经搭建完成。但是,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其制度设计仍处在不断完善中,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上还比较粗糙,区别于其他诉讼制度的规定尚需改进。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亟待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予以完善。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高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这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定位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因此,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探索鉴定机构服务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保障机制,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回应鉴定机构支撑和保障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先前理论基础的研究上,将服务行政公益诉讼的鉴定机构定位到准公共服务机构上,通过对准公共服务的概念解析来总结目前鉴定机构在服务行政公益诉讼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运行保障机制。本文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辨析为中心作出以下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对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中的基础概念作出基本界定。首先,对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概念作出界定,阐明了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所表现的特征。其次,将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同一般诉讼中鉴定机构做出区分。最后,系统介绍服务行政公益诉讼的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以内设型模式和外设型模式进行了分类阐述。第二部分对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作出辨析,并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位。基于对“公益说”和“中介说”的优劣之处进行评析的前提下,将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以“准公共服务”进行界定,对其所应具备的公益属性、社会责任属性和服务属性作出阐释。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因其法律性质模糊而产生的问题作出梳理。在不同设置模式下的鉴定机构,均囿于本身的困境致使其服务能力与专业化需求脱节,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模糊,同时也缺乏监管来督促鉴定机构支撑和保障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进行。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运行保障提出相应的建议。结合域外相关经验,考虑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从导向性立法、设立方式、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以及社会责任意识培育提出完善运行保障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