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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是对西方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扬弃。西方近代几位杰出法哲学家的思想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得以形成的丰富的思想理论来源。作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鼻祖,同时又是自由主义法哲学主要代表人物的洛克,构建了以人的自然权利为核心内容的自然法哲学,而其对权利合理性的论证却以假定自然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这决定了洛克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性;卢梭在“公意”理论的基础上,以市民社会的表达方式,通过对近代自然法哲学的批判和修正来构建自己的法哲学,但其对权利合理性的论证却是以极其抽象模糊的“公意”为基础,决定了卢梭的法哲学仍然是形而上学法哲学;康德的法哲学以先验唯心主义抽象道德律为基础,以绝对命令为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按照道德律的要求实现人们意志间的共存,力图为人的自由和权利找到新的哲学依据,而康德先验理性主义法哲学自身的局限性造成了其法哲学的抽象和软弱;黑格尔集近代法哲学之大成,以绝对命令为基础,着力于克服康德法哲学中现象界和物自体之间的分离,以实现思维与存在的统一。黑格尔彻底完成了近代法哲学的建构,而其绝对精神的法哲学基础也同时决定了其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性。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通过对近代法哲学、特别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揭示出法哲学的真正本质,实现了法哲学领域的革命。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演进经历了一个从康德理性主义法哲学观、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法哲学观、费尔巴哈“半截”唯物主义法哲学、最终发展为彻底的唯物主义法哲学的思想历程①。这一过程如果从内容上来看,是从新理性主义法哲学、经由半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过渡,到彻底唯物主义法哲学的最终形成以及深化和进一步的发展。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与黑格尔等的法哲学观的一个重大不同之处即在于马克思找到了实现人类自由的尘世根基,而非黑格尔等的天国思维②。人类自由的实现是马克思法哲学的诉求(这也是法哲学家们的永恒理想),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近代法哲学家们对自由的描述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实质是“法权自由”的哲学,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也正是批判了他的衡量自由的标准和实现自由的路径③。马克思在现实中发现人类的自由只能在尘世中实现④,即“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消散于抽象的思想。”⑤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神话的破除落脚点在于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国家”在黑格尔那里只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要实现人类的自由就必须破除这个共同体。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权力体系设计的批判,旨在揭露国家的虚幻性⑥,马克思法哲学的主旨在于实现人类的自由。“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两个紧密联系的问题,是任何法哲学家在自己的理论框架内都不能回避的问题,都会有所关涉,因为这两个问题构成了法哲学最核心的本质,要回答和应对法律理论及法律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冲突和挑战,就要从该本质问题入手,以求得解决问题的根据。马克思始终把探索法的本质作为其研究法哲学理论的基本出发点,这也是马克思洞察全部法律问题的核心所在⑦。马克思运用历史的方法,通过深入分析法与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互关系,得出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并同时揭示出法律与统治阶级意志间的内在关系⑧,厘清了法的历史发展的进程和基本原则,揭示了法的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命题为其唯物主义法哲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回答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后,马克思法哲学接下来就要解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才是法哲学家们的终极关怀,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法哲学不外是有关价值论的哲学。”马克思在研究法的本质属性时,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体现了法(律)的一定的价值属性。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立场上,通过对人的本质的科学分析,正确解决了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⑨。所谓法的价值,是指人试图通过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或理想,它所要解决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律)价值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权利、秩序等基本方面,法(律)价值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马克思法哲学价值论对我们解决这些冲突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指导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