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受贿罪立法的思考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ngyajun131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贿罪作为腐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反贪肃贿的力度,但以贪污贿赂为代表的各种腐败行为还在大量滋生,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特别是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有关受贿犯罪的一些传统刑法理论和实践出现一些新问题。笔者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我国与各国有关受贿罪规定的比较分析,以期找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不足,在吸收与借鉴各国受贿罪成熟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受贿犯罪立法的粗浅看法。全文约三万字,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受贿罪的客体。现代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的功能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对受贿罪客体的研究,有助于准确认识受贿罪的本质,揭示其社会危害性之所在,保证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我国刑法理论对受贿罪客体的认识存在不周延之处,为了科学地认识受贿罪的本质和准确地认定受贿罪,该部分对国内外有关受贿罪客体(法益)的各种学说进行了比较和辨析,以期能对受贿罪的客体有一个再认识。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受贿罪的客体应为“职务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以及社会对职务和职务行为的信赖”这一新的观点。第二部分:受贿罪的立法概况比较及评析。本部分主要从“贿赂的范围”、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受贿罪的罪名体系四个方面,把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国外刑法中关于受贿罪成立的条件,无论犯罪主体,还是行为表现、贿赂对象都比较宽泛,这显然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这样的贪利性职务犯罪。而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范围较窄,不利于打击日益严重的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此外,国外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更细密详尽,对各种形式的受贿行为多一一单列罪名,如事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履职受贿罪、枉法受贿罪、受托受贿罪等等。而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与国外相比显得比较粗略、简单,罪名单一。第三部分:我国受贿罪立法的缺陷分析。尽管目前不断加大反贪肃贿的力度,严刑惩治了许多重大贪贿犯罪,但贪贿犯罪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仍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我国受贿罪法网立法不够严密,存在的严重漏洞以及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密切相关:(1)将受贿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导致法网严重疏漏,使大量“公权”与“私利”非法交易的贿赂行为逍遥法外。(2)犯罪主体规定不明晰,范围过窄。(3)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作为受贿和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件,扭曲了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妨害了对受贿犯罪行为的查处。(4)受贿罪的罪名体系不严谨,不能涵盖当前许多变相的受贿犯罪行为,从而阻碍了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查处。第四部分:完善受贿罪的具体构想。笔者在借鉴国外关于受贿罪立法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惩治受贿罪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四点建议:(1)扩大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将受贿罪条文中的财物修改为贿赂或不正当利益。既有现实基础和可操作性,也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更是受贿罪立法国际化的必然要求。(2)明确界定受贿罪的主体并适当扩大主体范围:其一,用“公职人员”替代“国家工作人员”,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趋势。其二,增加仲裁员、“准公职人员”(即将担任公职和曾经担任公职的人员)和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为受贿罪主体。(3)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删去。(4)完善受贿罪罪名体系,实行罪名多元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根据受贿时间、手段、情节、途径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将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细分为普通受贿罪、索贿罪、准受贿罪、履职受贿罪、枉法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从而建立一种较为科学的受贿罪体系。
其他文献
福利是一个跨越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外延。它往往表现为各种名目繁多的公共补贴、现金资助、社会服务并伴随着错
背景和目的随着医学发展和社会的老龄化,在认知障碍的早期就明确诊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逆转认知障碍的进展,将有深远的社会意义。2006年世界卒中日大会特别关注了血管性认知
空间数据库系统是用于采集、存储、管理、处理、检索、分析和表达空间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空间数据由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构成,其中80%以上的数据都具有空间属性,在城市消防体系中
针对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所面临的水质提标改造、排水管网运行管理急需优化等重大问题,结合河网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与排水管网的运行过程与特征,对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工艺
目的研究双侧上肢血压的差异。方法用汞柱血压计测量健康男女坐位血压各100名,计算出其左右侧的平均动脉压并进行比较。结果平均动脉压右侧小于左侧者占32%,右侧等于左侧者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速度与程度日新月异,作为城市建设、改造、扩展的基本前提的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日益扩大,但由此带来的侵害城市弱势群体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