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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传统交易市场逐渐被网络交易所替代,由此也引起诸多的网络交易侵权纠纷。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予以详细的规定,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侵权责任认定的直接依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但是随着“社交电商”的涌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趋向模糊。《电子商务法》以成文的形式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散见于数个法条中,没有予以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条文内容较为笼统,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以《电子商务法》为视角,结合第九条第二款,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的分析,从四个方面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界定予以把握;结合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常见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方式归纳为三种类型;并将与之对应的侵权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归纳为: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最后,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望对实践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