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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将法制改为“法治”,这一字之改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由创制转向治理的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中,错案、民事错案都是依法治国的拦路虎,不把这一问题解决,依法治国可能成为虚话。《民事错案研究》就是力图解开这个司芬克斯之谜而作的一种尝试。 《民事错案研究》从界定错案的概念着手,错案的现状统计着眼,寻找错案产生的原因,思考消除原因的对策,最后形成系统的民事错案研究。 《民事错案研究》分为导论和四个部分。 《导论》提出问题,界定错案、民事错案的概念,提出民事错案的研究思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我们认为,所谓民事错案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造成对案件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民事错案》的研究思路是:对民事错案的现状进行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找到产生错案的原因,在找到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错案产生原因的措施和对策,进而形成一整套错案防范、纠正的方法,从制度上、体制上消除错案产生的基础,为《民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修改提供参考依据,为最终建立起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减少民事错案的发生提供理论基础。 第一部分《理论篇》集中讨论了民事错案涉及的一些主要理论问题。具体讨论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民事错案的关系。讨论了客观真实、诉讼真实与民事错案的关系。讨论了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认识上的错位对民事错案的影响。讨论了民事诉讼法价值的误解对民事错案的作用,还研究了公正、效率与民事错案的关系,从而从认识论上,从一般理论上,正本清源,端正认识,为降低民事错案的发生率扫清了理论障碍。 第二部分《现状篇》集中统计分析了民事错案存在的比例、严重程度、范围等方面的问题,研究了民事错案的现行预防,纠正的措施和方法。研究了国内外错案,特别是民事错案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发展的趋势。弄清楚了民事错案存在于经济、人生、以及其他民事纠纷的裁判中,主要由民庭审理。民事错案分当事人未上诉的、上诉了的,人民法院提审的、检察院抗诉的四种类型;民事错案存在的比例大:民事错案造成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害法律尊严,损害政权形象,为黑社会恶势力提供生长的土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后果;民事错案影响法宫素质的提高,引起错案越来越多,影响法制建设,影响社会风气。民事错案具有数量多,对当事人损害小的特点,因而当事人,法官重视程度不如刑事、行政案件。 民事错案在国外的研究集中在错案的标准,错案的主要原因等问题上,国外民事错案预防纠正的办法一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二是上诉程序(当然,上诉也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在这是为了叙述的需要,将其分开)。我国民事错案研究主要集中在错案责任追究制上,而预防,纠正的办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上诉程序,错案责任追究是重点。 第三部分,《原因篇》集中分析了民事错案产生的主观原因——法官原因,客观原因——法律的不确定,事实的不确定性,当事人的作用力,律师的作用力,社会公众的作用力,以及政策对司法的影响,全面揭示了错案产生的原因。同时,在这一部分还研究了错案产生的立法环节,司法环节,揭示了错案产生的过程。 在民事错案产生中,从主观上看法官起了主要作用。法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能力素质都影响法宫对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司法体制对法官的制约,当事人、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缠讼,社会舆论、公共政策的压力,法律的不确定性。事实的不确定性都给法官的正确审理、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带来客观困难。 2 由于立法体制的冲突,立法解释的冲突,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导致了立法环节的矛盾:由于事实认定困难,适用法律准确难度大,——无论是实体法的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这样要作出正确裁判也难。立法和司法是错案最容易产生的两个环节。 第四部分,《对策篇》着重研究了消除原因的对策——建立完善的错案控制系统——从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的错案控制系统。提出了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动议,对错案追究的范围、法律责任、追究的办法、程序都作了研究。 民事错案要从根本上消除是困难的,只不过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手段减少其发生率。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立法体系,统一立法;完善法规解释体制,统一法规解释;从制度上减少立法冲突,把法律中的不确定因素降到最低限度。建立完善的监督系统,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系统;完善检察院抗诉系统;完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监督系统;完善人大监督系统/将错案消灭在形成过程中,变事后监督为过程监督。 由于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中,法官原因——应该是主观方面的主要原因,因为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判断,适用法律是正确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