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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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现行刑法学体系当中,被视作一种为避免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紧急自卫权,这种权利发动的前提是防卫者已经遭受到了实际的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获得国家公权力的即刻救济的可能性。那么为了使得权利免受不必要的损害,法律则赋予了防卫者一种通过个人私力反击侵害者而达到救济自身目的的权利,是故正当防卫的法律性质被定义为合法的权利行为。然而,正当防卫同样也是一种反击对方的进攻性行为,单纯从造成后果的角度去考量,同样的因为可能侵犯到不法侵害者的权利而表现为一种违法行为,那么为何法律能够将侵害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这是因为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必然有相当严格之条件限制。纵观国内外刑法学说,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使无一例外的都规定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时间条件。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从时间条件上规定了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笔者认为此规定未免太过于简洁,何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理论标准去进行认定呢?刑法学者对此都各持己见,众说纷纭。而在实务界,法官由于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把握标准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有发生。造成这种问题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防卫者的反击行为,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时间要件。因此,再次将正当防卫的前提时间要件加以厘清,一方面不但能够使得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更加丰富与完善,另一方面也期望能够以理论指导实践,去回答实际案件当中有关正当防卫的认定的难题。这亦是本文的撰写所立足的出发点与期盼的所能够起到的微小贡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国通说将“正在进行”理解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是因为如果侵害还未开始,则尚无个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也就没有防卫的必要;若实害结果已经产生,再进行防卫便无意义。因此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即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也就是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至于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着手说、进入侵害现场说、区别说与综合说这四种不同的学说。笔者在比较,剖析以上学说优劣的基础上,汲取精华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对于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认定标准应当采用预备行为最后阶段说,将不法侵害者最终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紧密连接的预备行为的最后阶段作为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本说从能否达到有效防卫目的的角度去考量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其优势体现在一方面能够更多的保护防卫者的法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兼顾到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具有期待可能性,符合社会公众的正义观念。关于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国内主要学说有危害结果形成说、离去现场说、排除危险说等。笔者较为认可的观点是排除危险说,但是该学说还是有些许微小的不足之处值得完善。因此笔者在排除危险说的基础上,通过补足其瑕疵形成了本文观点之双重主观论的排除危险说,即从一般人判断和防卫者确信两层角度去判断不法侵害造成的危险是否被排除,进而认定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并且最后运用该学说针对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例当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得出有关的结论,以此来印证本文观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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