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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宜昌市磷矿开发行业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学和政府监管有关理论,借鉴OECD国家监管分析的方法,从监管思想、监管政策、监管机构及监管手段四个方面,对宜昌市磷矿开发行业政府监管的前后两种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深入分析了在磷矿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政府的监管作用以及履行监管职能的问题;通过研究宜昌市磷矿开发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与途径。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章的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选题意义,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以及本文的特色。第二章从理论层面对政府监管需求进行了分析,进而透视宜昌磷矿开发行业的状况,观察到宜昌磷矿开发行业长期以来的低价竞争和滥采乱挖的问题正是由于负外部性所导致,因此,矫正外部性是其客观要求。由于政府的强制权力在某些方面有着市场不可取代的优越性,政府的监管就显得非常必要。第三章分别从政府监管思想、监管政策、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四个维度对旧体制下的宜昌磷矿开发行业的政府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结合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了旧的监管方式问题之所在,指出监管的问题在于监管政策不够有效、监管机构越位缺位以及监管手段不力。第四章是对新体制下监管状况的分析,自2003年大力整顿之后,宜昌对磷矿开发行业的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调整了监管政策,出台了很多地方规划;重组了监管机构,国土资源局、政府资源管理办公室和经济委员会各司其职,监管越位错位的状况大为改观;强化了监管手段,采取准入控制和总量控制的方式,有效控制了滥采乱挖和低价竞争的局面。最后,第五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宜昌磷矿开发行业政府监管的政策性思考,从监管立法、监管机构的构建和加强对监管者本身的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措施,希望为提高政府效率、促进宜昌市磷矿开发行业更好的发展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