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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刘广明案司法裁判中首次援引保护规范理论用以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提供了全新的“利害关系”判定标准。后保护规范理论多被援引认定行政第三人原告资格,其适用的重要场域之一便是相邻人案件。为进一步探讨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引入以及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本文以相邻人案件为切入点展开具体论述,也旨在为其他行政第三人原告资格认定提供借鉴。在相邻人案件中,相较于“不利影响”、“实际影响”等已有利害关系标准,保护规范理论标准将“利害关系”的认定导向“主观公权利”的判定,具有清晰具体的判定思路、限制法官主观恣意等优势。但在我国保护规范理论的司法适用却存在诸多学理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是否具有相应的制度与学理基础;二是保护规范理论司法引入能否产生良好适用效果。而在学理争议外,相邻人案件中也出现“保护规范理论适用被架空”、“保护规范理论与其他利害关系标准混用”、“针对争议规范解释较为严苛”等具体适用问题,这使得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面临理论与实践双重困境。针对学理争议,本文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援引保护规范理论用以认定原告资格具有合理性:首先,我国具有保护规范理论司法适用的制度与学理基础:(1)我国行政诉讼在原告资格问题上至少坚持主观诉讼功能定位;(2)由宪法等公法规范也可推知我国学理上存在公法权利观;(3)且个人在原告资格问题上个人享有消极、被动法律地位。其次,保护规范理论标准并非完美,但与已有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相较:(1)其将利害关系的认定导向“一般法规范”目的探求与解释,并提供了清晰稳定的分析思路;(2)并摆脱“点数硬币式”的合法权益认定方法,将原告资格认定与实体法规范相衔接,提供了动态、开放的判定思路。综上,本文认为保护规范理论引入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引入相邻人案件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针对实践问题,本文对刘广明案以及相关案件裁判思路重新剖析,发现尽管刘广明案裁判对保护规范理论作出详尽阐释,但其并未提出一个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统一分析框架,为后来司法实务提供明确指导。保护规范理论司法适用统一分析框架的匮缺,直接使得法官在援引保护规范理论认定相邻人原告资格时出现说理部分混乱、论证理由匮乏、解释方法严苛等问题,也使得相邻人原告资格论证缺乏说服力。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对症下药,有必要提出保护规范理论司法适用统一分析框架,故本文在借鉴其他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学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基础上,采用了较为合理的“三层次”统一分析框架。本文最后一章便结合相邻人案件对“三层次”分析框架的内涵展开阐述:(1)第一层次确认争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具体要明确“何种法律规范可作为争议规范”以及“争议规范的具体确认路径”;(2)第二层次在确认争议规范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对争议规范进行解释,以明确争议规范的保护目的。即是否在保护公共利益外,至少保护私人利益;(3)第三层次即确认相邻人是否为争议规范的保护对象。即原告是否在争议规范的特定保护范围内,其诉请保护权益是否与争议规范保护的权益属于同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