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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对公司担保能力的确认,公司也越来越多地作为担保主体参与到担保法律关系中来。公司以其信用和财产作为担保,不仅对交易安全提供保证,也对公司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公司担保受到章程规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越权担保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公司担保的主要案件类型。加上我国关于公司担保法律规范内容不明确,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一直受到困扰。本文试图从公司越权担保基础理论出发,理清公司越权担保基本特征和分类来源。再从司法案例研究角度归纳总结我国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裁判困境,并在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进一步探讨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正文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研究基础理论。本部分主要内容为越权行为分类以及公司越权担保的基本特征。从越权行为历史发展轨迹出发,英美法系国家越权行为侧重于指代目的外越权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指代公司代表越权。结合越权行为本身的法理基础要素:主体、标的、意思表示,整体上归纳出越权行为基本分类:目的外越权、代表越权、法律外越权。从理论上进一步论证三者关系:法律外越权适用的优先性、目的外越权和法律外越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此基础上,回归到本文研究对象—公司越权担保,总结出三个特征:内外有别、表现形式多样、效力界定模糊。第二部分: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司法实践。通过对裁判理由和裁判类型数据的整合,对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以及判决结果进行总结归纳。通过对最高法颁布的典型案例研究,窥探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越权合同效力裁判路径,其中裁判理由多样也是司法困境的集中体现。通过实证分析总结出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主要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性质争议较大、裁判价值取向不统一、相对人注意义务标准无法确立、一人公司和上市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的特殊性、裁判路径与理由多样。第三部分: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考量因素分析。公司法第十六条颇受争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说、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说、区别对待说对案件裁判具有重要影响。引用利益平衡理论将越权担保合同双方利益进行综合考量,既要考虑公司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又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诚信利益。对公司而言,主要介绍公司章程在公司担保中的对世效力。对于相对人而言,则是引入注意义务进行判断。着重介绍四个问题:是否引用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具体内涵、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以及具体范围和标准。最后得出一般情形下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模式。第四部分是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特殊表现形式。在基础理论部分涉及的目的外越权、代表越权、法律外越权,以及在司法实证分析一章中归纳的一人公司和上市公司形态下的越权担保,都是分类表现。法律外越权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主要对其他类型进行阐述。由于公司越权担保的上位概念主要是公司代表越权,所以文章主要从代表越权的角度进行分类描述。代表越权主要体现为:超越法定权限越权、超越章程越权以及超越公司决议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