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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类文明进入汽车时代,因驾驶汽车等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愈来愈多,交通安全成为事关人身安全的重要方面。中国几千年酒文化的发展,也使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类行为的发生具有普遍性。2008年陆续发生的醉酒驾驶导致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危害性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写入刑法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从犯罪角度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而危险驾驶罪实施一年多来,取得的社会效果也是比较好的。虽然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个崭新的罪名,但是国外法律已有相关罪名规定,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一直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加以处罚,因此醉驾入罪有其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新罪,它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本文从几个方面入手,分析并阐述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在定罪量刑中的问题以及对于醉酒驾驶的相关思考。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我国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沿革。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醉驾入罪的现实需要性变动,以及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后的酒驾行为的处罚法律体系之完善。第二部分,对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着重分析。首先,通过一个案例讨论“道路”在醉驾中的范围,以及道路环境对醉酒驾驶行为情节的影响;其次,分析醉酒驾驶行为中的“醉酒”的标准;最后分析醉酒驾驶行为与“情节恶劣”和“情节显著轻微”的关系,之后对醉驾适用“但书”规定进行合理性分析。第三部分,对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思考。首先,对醉酒驾驶行为自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进行分析,从“从轻”角度分析特殊情况下自首能否认定;其次,对醉酒驾驶行为再犯的构建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进行思考,并对该制度构建作出设想;第三,针对醉酒驾驶行为量刑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规定作出之后,该类行为在刑法中的处罚形成了一个体系,由轻到重依次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定何罪,需要更加谨慎。本文通过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思考,旨在更加深刻的认识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更好地处理司法实践中的酒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