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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合并是破产司法实践为解决日益增长的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而产生的一项特殊法律规则。实质合并突破了关联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将各个关联公司的资产集中合并而后对债权人统一清偿,在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破产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彻底改变了债权人原有的清偿次序以及受偿比例,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审慎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合理构建实质合并规则的应然适用标准便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实质合并规则虽然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但至今未见于立法文本中。从现有的典型案例来看,我国实质合并规则在适用标准方面过于依赖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且缺少对债权人合理信赖的关注和保护,缺少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束缚,导致现阶段我国实质合并的适用规则仍然存在强烈的不确定性。通过全面分析总结美国实质合并规则的发展路径可知,中美两国在制度发展初期存在一定共性,即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均严重依赖于除破产法之外的其他制度。但美国实质合并规则在后续的演进中逐渐脱离对其他法律规范的依赖,发展成为独立的破产法规则,并且司法裁量权也在更为严苛的规则束缚下逐渐限缩。而现阶段我国的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缺乏清晰明确的架构,目前学术界仍然偏向于倡导适用标准的多元化转变,而缺乏对单个适用标准合理性与司法限度的反思,导致我国实质合并规则存在被滥用和误用的危险。未来我国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构建,必须要将该规则回归到破产法规范体系当中,从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出发,探寻实质合并的应然适用标准,即实质合并制度应尽量体现确定性、可预测性;应符合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应合理保护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确定的债权人利益,做到公平、有序清偿;应为实质合并规则使用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提供一定的利益平衡路径。基于此,实质合并应围绕以资产分离难度为核心的破产管理利益以及债权人合理信赖来构建二元化的适用标准。具体而言,法院在适用资产分离难度标准时,应以符合“帕累托最优”为最低限度;在适用债权人合理信赖标准时,法院应先依据缔约能力对不同债权人进行区分,而后结合个案对债权人信赖是否成立予以判断。前者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使得实质合并在解决关联企业财产混淆问题的同时增加债务人自身价值;后者不仅符合保护债权人原有权益的价值目的,同时也为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提供路径。二元化适用标准在追求破产法价值目标的同时,也关注了不同债权人的合理信赖,通过证据审查的方式考量支持者与反对者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增加了实质合并适用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符合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