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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将宅基地使用权定位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做出了严格规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成员可基于其成员身份,以户为单位取得使用权,并可以长期免费使用,非成员则不能取得该权利。按照现行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员流动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人口因上学、务工等现实需要转移到城镇,致使大量农村住宅长期闲置;加之市场上对农村住宅存在着广泛需求,导致了宅基地流转“隐形市场”的形成,造成法律规制和国家管理的空白。因此,继续采取严格的限制流转政策已不合时宜。此外,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来看,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现代物权理念已不仅仅局限于确定物的归属,而是越来越趋向于对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追求。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流转充分实现其财产价值,其权利的效力便没有真正发挥。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所做规定来看,宅基地所有权的转让是明令禁止的,但对于使用权的流转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禁止其自由流转所依据的仍然是一些层级和效力相对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个别法律和法条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现象。事实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到政治、经济、生产力等因素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宅基地及其使用权流转制度大致经历了“宅基地归农民所有,所有权可自由流转”、“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农村住房可自由买卖”、“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房买卖受到限制”三个阶段。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作出调整。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需要,使用权私下交易流转的现象已普遍存在。出于对流转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对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考虑,广东、重庆、天津、浙江等地开始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探索,也形成了几种各具特色的流转模式。从这些模式的推行效果看,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壁垒,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保护,畅通农民融资和增收渠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同现行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存在冲突,尚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内深入推行。因此,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放松对流转的限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所做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科学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取得主体制度,明确转让客体,全面推行登记制度,丰富流转的形式和内容,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依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