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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保障遗嘱人的遗嘱得到公正的执行,以及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实现,加速财产的流转,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继承法》对此仅做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使得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实践中遗嘱执行人的行为也无章可循,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有必要尽快发展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遗嘱执行人不同于遗产管理人的地方在于前者必须依特定的遗嘱产生。遗嘱执行人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其法律地位存在差别,在我国宜定义为独立执行遗嘱内容的特定主体。担任遗嘱执行人的人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但执行遗嘱时必须已经成年。遗嘱人可以直接指定或者委托他人指定产生遗嘱执行人,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被选定的遗嘱执行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否则视为拒绝。提供有偿服务的遗嘱执行人,应当对其过错引起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提供无偿服务的遗嘱执行人,则只需要对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遗嘱执行完毕、执行人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丧失、执行人被解除职务以及执行人辞任都是遗嘱执行人职务终止的原因。以上这些内容,都应在我国未来修订继承法时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