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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能够有效平衡著作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但是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和数字时代的到来,作品的使用方式从简单的文本复制或者引用适用逐渐变为讽刺模仿、全文扫描以及缩略图片等等,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的对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制以及判断标准和方法在面对这些新型使用方式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美国在其司法实践中逐渐总结和揣摩出从转换性使用的角度来判断二次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方法值得我国分析与借鉴。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将转换性使用纳入判断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但由于转换性使用在我国尚未有明确具体的界定与标准等原因,导致我国在案件审理适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与困难,因此本文试图在肯定我国司法实践引入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分析转换性使用在我国的适用困境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阐释转换性使用的概念、类型与功能是什么,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转换性使用在我国司法适用中所遇到的现实困境有哪些以及如何分析、解决现实困境这几个问题。文章首先结合转换性使用的发展轨迹和动因,明确了转换性使用自身的概念、类型及功能,为转换性使用的实践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其次分析了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关系,转换性使用是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中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且绝对的因素,其与判断合理使用各个要素之间都有着紧密的联系,不构成转换性使用也并非不属于合理使用;再次,基于前两个部分的理论分析,结合我国法院适用转换性使用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判断的案例,从中提炼出转换性使用在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例如“转换性”判断标准的模糊、转换性使用与演绎使用、适当引用的混淆等;最后,文章以著作权及合理使用制度为理论基础,为上述现实困境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法,例如明晰转换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既要注重转换性的判断,也要考量转换程度的高低;厘清转换性使用与演绎使用、适当引用的关系,理性看待两两之间的异同等等。只有明晰转换性使用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困境,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才能使转换性使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更好的适用,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进而鼓励创作,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