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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为保护公益而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发展,在西方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套较为成熟的法律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公益诉讼在我国虽已确立,但其原告资格却含混不清,而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检察机关充当原告应是名正言顺且责无旁贷的。因此,本文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文章结构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在第一部分中,本文首先介绍了公益诉讼的内涵及外延,明确公益诉讼是指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犯之时,根据法律授权,任何公民、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其次阐述了公益诉讼的特征,指出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张性、诉讼目的的公益性、诉讼效力的广延性和诉讼结果的预测性等四个特征。最后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分析,分别从公民、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四个角度进行了适当的阐述,以为后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下铺垫。此为本文的背景。在第二部分中,本文首先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分别从公益代表人理论、公诉权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三个角度指出检察机关起诉的可行性。其次,本文提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三大价值,明确其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需要、完善法律监督体制的客观需求。最后,本文阐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的民事检察制度,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已在西方国家被普遍接受,为后文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借鉴。在第三部分中,本文对我国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行了分析。首先从法律依据入手,指出宪法、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下检察机关起诉的法律支撑。其次结合司法实践,从案例中剖析现有的模式,寻找内在规律。最后结合上述情形,提出现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起诉原则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和具体诉讼程序缺失等。在第四部分中,本文对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构想。首先,本文提出检察机关起诉的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公益性原则、穷尽救济原则、独立性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次,本文提出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程序当事人和法律监督者。再次,本文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受案范围标准进行了界定,该标准由损害行为发生频率高、损害影响范围广、治理时间紧迫等三个因素组成。最后,本文对于具体诉讼程序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我国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改善检察机关当前在公益诉讼中“无法可依”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