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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职业病的定义是狭义的,且关于相关职业疾病的规定尚属空白。不论我国还是国际劳工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都突出表现职业病是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造成的。职业病具有发病因素的多样性、发病的滞后性、伤害的隐匿性和不可逆性,其损害程度在扩大,给劳动者带来的灾难是长期性的。职业病不仅给职业病患者本人造成巨大的伤害,还给其家人带来灾难,社会带来不稳定。然而当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后想要获得救济,就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工伤认定、职业病伤残鉴定、申请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想要获得救济首先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在该阶段存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主体不明确,诊断鉴定机构垄断,需要职业病患者提供的材料复杂,职业病异地诊断结论不被认可,导致职业病患者连第一道门坎都迈不过去。在职业病工伤认定阶段,存在认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获得途径难,认定所需时间长,认定时举证责任划分不合理,且存在对该阶段出现的问题救济设置不合理,让职业病患者陷入困难的境地。在职业病患者申请职业病伤残鉴定时,存在伤残鉴定主体构成不合理,伤残鉴定分级不准确,鉴定时间长久且机械,还有对职业病患者的伤残鉴定权保护不够充分,直接影响着职业病患者的待遇实质。职业病患者申请补偿时,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突发型意外伤害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伤残等级一样时,其待遇也是一样的,但因为职业病的特殊性,造成职业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养老保险基本不存在,而且用人单位又拒绝支付就业保险,直接导致职业病患者获得的补偿大打折扣。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职业病患者救济。究其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发现,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企业没有严厉处罚,没有有效的遏制职业病的发生。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当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后又使用各种手段制造障碍阻挠职业病患者获得补偿。这些问题的背后折射出我国的职业病患者是弱势群体,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收入低,健康权和诉讼权没有得到法律保障。在整个过程中,政府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其制定的法律制度、规章不能顺应时代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监管不到位;为了经济效益,不重视职业病的预防;导致现在的职业病处在爆发期。笔者在厘清每个阶段存在的问题、探究其原因后,提出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企业责任,劳动者自身还要提高职业病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政府对劳动者患职业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劳动者在向企业追索时,企业承担责任不足或不承担责任时,这时国家就应当承担最低和最终的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