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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赌协议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方式的融资手段越来越成为我国私募股权融资领域的新兴热词,对赌协议性质的及效力认定,以及对对赌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问题。通联公司诉新方向、久远公司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是关于投资人与融资企业、融资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纠纷,由于其涉及的主体有三方,且涉及了股东或公司为对赌协议进行担保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其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案涉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二是案涉融资企业及其股东就该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效力认定问题。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研究应当区分投资人与股东间的对赌协议和投资人与公司间的对赌协议,前者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下应认定为有效,后者的效力认定应在遵循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案件谨慎对待。对于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的效力认定,应首先判断连带责任的性质,再讨论主合同效力,即不同主体间的对赌协议效力,最后从担保合同本身效力出发,判断该连带责任担保是否属于越权担保,其效力是否归属于公司,以及对效力认定、善意相对人等的评判标准。对于三主体权责的划分,应当考虑担保合同无效下,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过错担保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