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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是一项新兴的民事权利,它有其独立性,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有所不同,有特殊的社会价值,改变或消除负面信息对个人的现实影响,可以给人第二次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达到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的目的,所以应该包含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以便能对该项权利进行更好更充分的保护。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浪潮之中,一项新的议题——被遗忘权制度应运而生,欧盟法院在对2014年的“谷歌西班牙案”中,对案件中体现的被遗忘权诉求给予了支持,在《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的指导下,正式以判决的形式,将被遗忘权在司法实践上进行了确认,其他的国家,比如美国、俄罗斯等,也都存在被遗忘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在2016年11月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也体现了被遗忘权的立法精神,有将近200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存在与被遗忘权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条款,在相应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涉及,2015年,我国出现了首例“被遗忘权”案——“任甲玉诉百度案”。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也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所涉及和体现,如己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都可以成为被遗忘权的法律基础。由此可见,在理论、社会、立法、实践等基础上,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确立被遗忘权地位的基础,应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借鉴和总结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将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以及一些法律适用进行明确的确认,不断地在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中进行完善。根据社会对被遗忘权的现实需求,我国已经具备了被遗忘权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被遗忘权在中国本土化的构建中,主要体现在民法层面,在《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第111条中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以及在正在修订中的《民法典》人格权草案中,应当在该条中加入被遗忘权,对该条款进行适当的完善。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体现,主要是结合当今的社会发展,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便将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的权利在《个人数据保护法》进行应有的体现和保护,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更好的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在网络救济途径中,以网络删帖为契机,加强互联网企业的自律等进行被遗忘权的初步构建。所以,根据被遗忘权在我国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的,并且它的发展也符合当今社会的诸多需求,正因如此,所以现今的很多学界研究者对该项权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学术界和法律实践对被遗忘权的一些问题也存在着很多的争议点,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上,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客体的界定,权利内容的划分,以及与其它权利之间的冲突等,本文通过对欧盟和美国关于上述问题的比较法研究,同时梳理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探析被遗忘权在中国本土化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试图通过民法路径和个人数据保护法路径层面对被遗忘权进行中国本土化的构建,以期为被遗忘权在法律体系中的确认和完善提供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