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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前,由于我国缺乏缺席判决制度及相应的追赃机制,使司法机关面临较大的追缴障碍,造成涉案人员逃匿、死亡时大量国有财产及被害人财产流失,甚至流往境外。新刑诉法增加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和死亡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1其在立法上填补了我国立法空白,使相关责任人在缺席时对其违法没收有了正当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完善了我国惩治重大犯罪的体系,有利于加快我国反腐及反恐等斗争的进程。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将没收财产与定罪量刑相分离,虽仅表现为国家与个人对某个物权的争议,然而,没收与犯罪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因而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我国设立这一程序践行了“无人从犯罪中获益”的精神,旨在通过追赃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然其制度设计天平更倾向于追求诉讼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刑诉法原则的约束,形成了对程序的有限减损。当前,域外存在以美国民事没收及新加坡为代表的不定罪没收制度,根据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对比发现,前者在制度细节上值得我国借鉴,后者在新加坡肃贪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与前二者相比,我国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在制度设计中存在案件范围模糊、申请权受限、公告、送达程序不完善、证明标准不科学等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存在案件量过少、实践超越立法设定、跨国追赃效果不明显、财产封存、扣押、冻结及移送过程中存在疏漏等问题。以上不足之处多源于对该程序定性模糊、推行过程中缺乏驱动机制促进法检积极实施、司法解释过宽及刑事司法协助不力等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明确限定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案件范围有利于将对程序公正的“减损”控制在一定案件范围内;限制检察机关在该程序实施中启动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完善公检法相关的办案期限制度,并辅之以科学的考核体系与培训机制,有利于确保检察机关在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履行职责,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使没收程序价值得到彰显;完善送达、公告程序,将涉案逃匿人员纳入公告送达对象,有利于实现程序参与的刑诉法原则;重构该程序中的证明标准,有利于在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下对缺席犯罪嫌疑人财产高效地予以没收,兼顾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此外,合理运用利益激励法、规范财产保全措施及深化刑事司法协助是在保护人权基础上进一步发掘该程序功能的必要途径。通过以上内容笔者全面研究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理论及相关实践问题。可以发现,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尚存诸多理论及实践层面的不足,一些是当前急需解决并可解决的,某些是现行政治制度下难以改变的,尽我辈努力,为可为之事,尽本文之本分,希望能为我国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及其司法实践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