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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亦称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行为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种刑罚的裁量。公正是量刑最核心的价值诉求。不公正的量刑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尊严,使民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心与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量刑是否公正,不同社会群体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存在着不同的标准。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法律职业人群与社会公众对公正量刑的标准并不一致。此种不同最终以民意与司法机关在公正量刑问题上的紧张关系的形式展现出来。网络民意是在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下,民意表达的新形式,并逐渐成为主要形式。网络民意与传统民意有所不同,但其仍属民意的一种具有民意广泛性、自发性、复杂性、道德性、非理性、流变性的特征。但网络民意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如表达上的直接性、主体上的虚拟性、价值判断上的非理性、表达过程中的可导性、失真性。在近年来一些热点案件中,网络民意已经左右了被告人最终的量刑结果。网民对热点案件的高度关注的原因在于媒体的集中报道、网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以及“义务警员”倾向。理论界对网络民意与公正量刑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倾向于支持民意对司法的参与,主张“人民群众进法院”。而周永坤、孙万怀等学者则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人应坚守法律信仰,坚持“法律”为唯一审判元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分析一些热点案件,可以发现网络民意与法官量刑两者间的互相作用的动态关系过程。这种关系最终体现为网络民意对量刑的巨大作用。而此种作用往往是消极的。“李昌奎案”中,云南省高院迫于网络民意的压力再审改判被告人李昌奎死刑。从法律角度上看,这一行为不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同时造成对刑事判决既判力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贬损。但在网络上却掀起了“网民的狂欢”,在狂欢中,网络民意具有非理性的民粹主义特征有所暴露,同时“李昌奎案”让一些人看到了以操纵网络民意为手段干涉法院量刑、审判的可乘之机。这是网络民意对公正量刑的深远危害。笔者认为欲保障量刑公正,则必须排除网络民意的干扰。其原因在于网络民意的非理性特征和公正量刑的司法独立性特征。网络民意的非理性主要体现在其内容上的严重民粹主义倾向和表达过程中极易被操纵诱导两个方面。而公正量刑的司法独立性源于刑事司法的不可妥协性与量刑活动本身的法律专业性两点。笔者认为排除网络民意干扰公正量刑的主要措施在于两方面,从实体上要将涉网络民意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量化、规范化。防止法官屈从于网络民意而作出不公正的量刑结果。从程序上,要规范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互联网上煽动诱导网络民意以对法官量刑施加压力。从信息源头上严格控制网络民意在量刑过程中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