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olch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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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刑法理论中的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指的是被利用者有故意无身份和有故意无目的两种情况。虽然理论已经关注到这种犯罪类型,但由于各种原因,刑法理论对通过行为人实施的故意行为实现犯罪的情形并没有系统的论述。鉴于利用有故意的行为人实现犯罪本身的重要性,理论有必要重新梳理刑法中发生的此类情况情形,形成完整的利用有故意的工具体系。这不仅仅可以充实刑法理论,而且还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此类案件,增强案件说服力。论文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属于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基本内容。文章开篇否定了以往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概念,本文不以行为人客观能力为定义中心,转而注重以被利用者实施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属性来确定其内涵。紧接着从利用者和被利用者角度阐述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特征,论证其作为间接正犯的本质。然后在第二部分论述的是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行为内容,提出从规范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解释有故意的工具行为的理论,构造作为符合行为性质的行为模式。本文的第三、第四、第五部分属于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以主观意思内容和客观行为构造等为视角,根据行为构造的相似性,将利用有故意的工具与其他犯罪形态相比较,为从外部形态认定提供理论依据。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分析的是利用无目的有故意的工具、利用无身份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不同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中途知情的状况,划定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范围。除此之外,由于有学者将利用有帮助故意也作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处理,二者行为构造高度相似,容易混淆,所以此部分内容也包括利用有帮助故意的工具。第五部分论述的是犯罪形态问题。实行行为着手是辨别预备、未遂、中止的关键,故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论述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文章首先辨析利用行为说、被利用行为说以及个别说的优劣,然后论证被利用行为说处理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绝对优势。最后从共同正犯和狭义共犯两个方面阐述了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共犯形式,肯定作为间接正犯的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共犯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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