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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国对案件的受理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从以前的立案材料的审查制到现在的立案登记制,这有效的减少了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当限制,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案件在改革前常常面临起诉难等问题,因此在此次改革后的变化最为显著,受案率显著提高。这意味着诉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然而我们也不能忽略与这场改革随之而来的问题。例如行政诉讼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增速显著,并且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呈现出案件类型集中,多为拆迁安置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并且经常出现同一人密集的提起大量申请及引发的诉讼,这不得不让我们疑惑,这究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还是钻法律的空子滥用诉权的行为。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又涉及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同时又是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方式,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时,应该如何区分两者,做出公正的裁决,法院陷入困境。一些法院对诉权滥用的认定积极做出探索,但又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因此只有正确区分正当行使诉权和滥用诉权,构建出合理的诉权滥用的司法认定体系才能解决现实司法中的困境。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就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诉权滥用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从诉权滥用的基础概述出发,首先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中,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信息公开救济权以及滥用信息公开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救济权最终都会转化成滥用诉权的行为,因此只有明确的界定何为滥诉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打击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接下来,阐述了诉权及诉权滥用的基本理论,以此对诉权滥用的概念有更好的把握。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诉权滥用的现状与现行法院的处理思路。诉权滥用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法院判决中对滥诉予以了回应。因此在本部分主要通过梳理实践中相关案例,并将其类型化为引起诉权滥用的四大案件类型,同时将法院在审查这些案件构成诉权滥用的逻辑及依据予以归纳为八大法院认定构成诉权滥用时的要素并对上述法院的做法予以评价。接下来,文章就诉权滥用提出自己的观点。文章的第三部分从法理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把握,首先寻找规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诉权滥用的正当性基础,本文认为应该将此问题放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关系中进行思考,即要处理好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这里主要指的是个体权利与公共秩序维护),又要处理好公权内部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文章第四部分在寻找到规制诉权滥用的理论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如何建构诉权滥用认定体系。本文中主要认为首先要把握好诉权滥用和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并且给出法院从宏观上认定诉权滥用时应该坚持的原则:一、遵循审慎认定的原则、二、遵循最小范围原则;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法院主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客观上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行为。在文章的第五部分,本文认为诉权滥用不是偶然发生的,这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规定的完善、制度的运行等多方面的有关,为了有效缓解诉权滥用,分别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角度提出建议,以期减少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