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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源于美国,其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限度的拓展到非专利产品,旨在提高专利保护的水平,为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继美国之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在法律中对专利间接侵权做出了规定。我国现行《专利法》构建了专利直接侵权制度,但对专利间接侵权未作明文规定。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提出了增加有关间接侵权的规定的修改建议,但没有得到采纳,因为我国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未对专利间接侵权予以规定。今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在国务院讨论通过,现已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令人遗憾的是专利法草案仍未直接涉及到专利间接侵权问题,但草案的立法目的和相关条款,更强调了对专利权人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以及维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等问题,这不仅留下了进一步探讨该问题的空间,同时也为本文论点的提出及结论的形成提供了支持。目前,各种涉及到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间接侵权己成为专利立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其实,司法机关己在专利间接侵权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国际上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也日益成熟。笔者希望能在立足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找准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探求符合国情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更好的维护专利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文主要着墨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类型、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辅助侵权的判定及民事责任形式,采用比较法学和法社会学的方法,吸取国外部分国家立法及司法判例中的合理性成份,同时结合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从而对专利间接侵权研究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认识。 本文共计三万余字,包括引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以发生在我国山西太原的一例专利纠纷案为引子,指出仅仅依照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而对于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仅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却诱导、怂恿、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予追究,是不合理的,而将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只能是权宜之计,并由此引出本文所研究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引出问题之后,简要提及国内立法、理论研究现状,并提出本文的研究重点。从结构上来讲,该部分为三个层次依次展开。首先,简要介绍山西太原案件的案情。其次,列出法院的判决要旨。最后,依次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与后文的撰写形成前后呼应。 第二部分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简要介绍。此部分又分为两个层次依次展开。首先,简要介绍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起源和国内学者对专利间接侵权所下的定义及简要的评析。其次,对比介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专利间接侵权的类型,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专利间接侵权类型之制度选择。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指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立法缺位,用相关法律难以调整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上下级法院认识存在分歧,定性不一,司法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其次,从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统一司法尺度,提高专利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三个方面论证专利间接侵权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建构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比较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立法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类型和行为对象的规定,结合国情,选择我国宜采纳的立法模式。首先,界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其次,确定行为对象。再者,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知道有合法专利的存在,知道其所提供的产品仅可用于实施该专利,而且知道该产品的接受方将它用于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最后,因果关系。笔者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面探讨。一方面,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理论自恰与逻辑严谨的需要、较好的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部分国家的立法例四个方面来论证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直接侵权发生为前提。另一方面,从无损害事实无赔偿责任、专利权保护范围合理有度扩张的要求两方面来论证专利间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直接侵权发生为前提。 第五部分简述专利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限于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对于停止侵害这种责任形式,不论有无损害事实(即有无直接侵权行为),只要行为人有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该责任。而赔偿损失的责任,只有行为完全符合专利间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另外,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以直接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直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最后论及专利权人实现赔偿请求权的方式。 第六部分简要总结本文观点,提出制订我国专利间接侵权条款的构想。随后,阐明条款设计理由。条款设计的理由立足于前文的论述,分别从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表述、辅助侵权的行为类型、辅助侵权的行为对象、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五个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