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同一制与区别制是为应对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而产生的两种制度选项,他们在不同法系国家发挥着调节遗嘱继承法律冲突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人口流动量不断增多,在当今国际私法日趋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同一制与区别制虽各有优势,但二者的缺陷也日益显露,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困惑和未解难题。在我国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较为模糊,它并未充分利用到同一制或区别制这两种法律适用制度作为原则指导。本文旨在从这两种原则本身出发,结合涉外遗嘱继承立法和司法实践,总结两种原则各自优劣之处,分析哪种原则更具优越性,而后深入探讨主要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工作提出相应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体系,再从各国冲突法中对于同一制和区别制在立法例上的选择出发,具体分析各个国家的立法设计,得出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选择同一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选择区别制的结论。同时结合我国立法中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相关规定,从而引出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制度设计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两种制度划分如何形成、司法实务中两种原则选项有何利弊以及当今立法实践应当如何选择、原则中所存在的明显弊端如何解决、对我国相应国际私法立法有何启示四个问题。第二部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分析同一制与区别制各自的历史渊源以及二者存在的历史背景。同时,讨论两种原则各自所具有的优点与缺陷,结合当下的社会历史条件,得出在当下封建土地制度成为过去、国际经济社会人员交往日趋频繁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使用同一制作为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优胜于使用区别制作为指导原则的结论。第三部分,在确定了同一制更适应当今冲突法立法需求后,着重分析同一制中存在的两个重大弊端,即法律适用的有效性问题以及关于属人法连接点不确定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提出从管辖的角度解决同一制适用的有效性问题,以及以“惯常居所地”的概念完结属人法连接点的争论。第四部分,经过前三部分的讨论,反观我国《法律适用法》中涉外遗嘱继承的规定,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分析现存立法中对于同一制运用的不足之处,其中包括制度选择不明确、属人法连接点过于宽松等。通过对我国立法实践的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一是将同一制统一深化至涉外遗嘱继承的各个要素中,二是适应国际立法潮流,以经常居所地明确属人法连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