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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犯罪是指违反生态刑事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生态安全承载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种状态,主要是包括我们人类在内的生物系统和环境系统及系统之间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能力。生态安全与否主要是看系统结构的稳定性与和谐性,各系统功能相互协调运行能力。生态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特点丰富多彩且独具特色。宪法中对生态文明的阐述和规范为生态文明理念全面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的贯彻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但生态文明主张的具体落实,还需要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条例来确保其实现,刑法虽然是一个传统的部门但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生态化的引领、改造与完善。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充分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恶化和严重的生态危机引起的各种生态犯罪得到世界各国关注。一些发达国家,其中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生态刑法,生态刑事立法起步早且研究深入,每个国家针对各自国情和实际情况在打击生态犯罪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较民法、行政法而言,刑法更具威慑作用,对严重破坏生态行为的惩治措施,当前通过刑法手段进行遏制逐渐发展为一种趋势。而我国生态刑法起步晚,生态犯罪立法存在诸多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立法理论方面还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生态犯罪刑法立法的阐述。我们国家要根据实际情况,即我国生态刑法立法理念落后,考虑到生态环境要素入罪范围的扩大和生态环境犯罪预防的强度增大等因素,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理念基础上构建生态刑法体系,从生态犯罪立法理念,生态犯罪罪名体系和犯罪形态,生态犯罪刑罚种类,生态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这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重塑我国生态环境刑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走向理性化的科学路径,生态文明刑法体系的建构应当成为重中之重,形成比较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