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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问题相对于共同犯罪理论而言,无疑是一个相对较小的理论问题,无法与共同犯罪理论的宏大与艰深相提并论。然而,随着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共同犯罪理论已经逐渐进入到以共犯人或共同犯罪形态的分类为切入点的全新发展阶段,主犯论、教唆犯论、未遂犯论、中止犯论等一批刑法理论著述相继问世,极大地推动了共同犯罪理论的精细化。而从犯问题始终如其名一样,处于一个不太受刑法学者重视和注意的尴尬境地,影响了对从犯问题的研究深度和广度。笔者作为一名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经常遇到对从犯的认定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理论支撑,在阐述处理从犯的理由和依据时总是感觉缺乏底气。有鉴于此,借助此次撰写博士论文的机会,笔者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从犯问题作出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和阐述,以求丰富和发展从犯理论,并进而在间接上为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立足于刑法基本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基础,本文着重从从犯的概念、犯罪形态、罪数形态、从犯与身份、从犯的处罚、单位犯罪中的从犯认定、组织性犯罪中的从犯认定、从犯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等八个方面展开论述,力求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兼顾从犯理论的系统性与从犯问题的具体性。在第一章从犯的概念及其认定中,扼要介绍了从犯在中国刑法史中的发展概况,对从犯罪的认定,主张将从犯具体区分为实行犯中的从犯、帮助犯、组织犯中的从犯、教唆犯中的从犯、胁从犯,其中对胁从犯与从犯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将胁从犯界定为一种特殊从犯。在第二章从犯的犯罪形态认定中,区分从犯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分别论述具体从犯的犯罪形态。对从犯犯罪既遂的认定,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辅助行为依附实行行为、区别对待等三项原则,用以指导对从犯犯罪既遂的认定。从犯的未完成形态认定较为复杂,须结合从犯的具体种类分别认定从犯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及犯罪中止。在第三章从犯的罪数形态认定中,以不同种类的从犯为对象,对其一罪与数罪的认定问题展开论述。在第四章从犯与身份中,阐述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在分析多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倾向于区别对待说。论述了身份对从犯认定的刑法意义,针对身份犯是从犯,非身份犯是主犯时,从犯如何认定;身份犯教唆、帮助不具有该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时,如何认定从犯罪;当共同犯罪的主体分别具有特定身份时,如何区分主从犯等问题,分别进行了阐述。在第五章从犯的处罚中,分别对从犯的自首认定、从犯的立功认定、从犯的累犯与再犯认定、数额型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刑事责任承担与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第六章单位犯罪视野中的从犯认定问题中,主张从双层次规范视角出发,看待单位犯罪的共犯问题,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所在单位是彼此独立的主体,二者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在单位犯罪的大层次之下,客观地存在着单位中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并以此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单位参与不同种类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定问题。在第七章我国刑法中组织性犯罪的从犯认定问题中,分别对恐怖组织犯罪中的从犯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从犯认定、聚众性犯罪中的从犯认定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第八章从犯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对从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中存在的从犯立法定义的完善、从犯分类制度的完善、从犯处罚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对在从犯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完善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从犯的认定,如何坚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认定从犯罪等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