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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作为记录法官审判活动、依据法律规范所制定的诉讼文书,既关乎当事人对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接受度,又能在当下裁判文书公开的大环境下对社会大众起到以案释法继而宣扬法治的作用。因此,判决书的内容既关系着裁判的既判力,又决定了法院权威的树立,理应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双重重视。然而,反观当下的司法实践,因为判决书而引发的实践问题却不在少数:当事人对判决书给出的判决理由并不接受,继而导致滥诉、缠讼,影响裁判的既判力;另一方面,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背景下,法院判决书的形式主义特点使得民众对法官的公正裁判产生质疑甚至造成对法律的信任危机。因此,如何改革判决书的现有模式以提高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则是当下判决书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当下判决书所呈现的内容来看,判决书多以“讲故事”为主,而缺乏必要的法律论证和说理过程,既无法体现具体的判决理由,又难以证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影响审判活动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鉴于此,笔者认为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是提高判决结果接受度,缓和法民关系的重要途径。对于这一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在《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样式》(试行)中指出“目前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理由部分没理由,只引用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因此,说服力也就不大。而裁判文书最精采的是理由部分,最能体现一个法官的水平。”①之后又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也就“加强裁判说理”作出了重要批示,但对于这一问题迄今为止却并未有效落实,由此造成的负面效果也屡见不鲜,因此我们急需完善和改良现有判决书的说理模式。鉴于一般来看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并且刑事判决直接涉及对人生命、自由、财产的限制和剥夺,某种程度上刑事判决的说理性要求相比其他类型案件的判决要更高(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合法性证成实质上就是对剥夺被告人权利这一结果的充分说理),因此本文仅以刑事诉讼为基础进行判决说理的研究,旨在就当下刑事判决书的现状以及不足之处尝试进行论述。作为轰动性案例,于欢案两个审级的判决书说理充分暴露了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基本状况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基本要义主要包括定罪说理和量刑说理,具有实现法官角色、提高判决可接受性、确保程序正义实现、合法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功能价值。刑事判决书说理首先建立在说理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基础之上。目前,我国刑事判决中普遍存在轻说理、不说理、说理粗糙空洞水平不高等弊端,究其原因,既有制度性障碍也有法官动力不足的主观性因素。在目前的语境下,提升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制度性路径主要在于构建增进法官说理能力和说理意愿的激励机制、繁简分流的案件说理制度、判后答疑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等,并着力加强法律论证、改进法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