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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进行有效监管至关重要。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是否有效,一直是监管部门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转型持续推进,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逐渐向上市公司监管主力军迈进,它们在资本市场履行着一线监管职能,通过及时、灵活地响应市场变化,查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大化。然而,我国交易所的自律性信息披露监管究竟是否有效尚无定论,有待检验。近期,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年报问询函机制,针对上市公司年报中投资者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向上市公司发函,要求其对所列问题进行解释、补充说明或者错误更正,上市公司根据年报问询函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回函,这对于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基于此,本文借助交易所年报问询函机制,分析我国交易所自律性信息披露监管是否有效。本文选取了2015-2016年收到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企业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我国交易所自律性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实证结果表明交易所的年报问询函披露越及时、越涉及错误信息更正、为再次发函的,越能引起市场显著的负向反应,年报问询函的信息含量越高;收到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之后,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以及会计稳健性均有所增强。这说明年报问询函的实施产生了实质性的效果,从而得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信息披露监管是有效的结论。 本文拓展了现有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有效性的相关研究,弥补了已有研究多以政府监管为主,而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关注较少的不足。本文提出的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监管有效的结论,将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参考,对于我国交易所自律性监管效率和效果的提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的发展、更加充分地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交易所自律性监管补充了新的实证证据。同时,已有文献缺乏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机制的系统研究,本文经过实证检验,将有助于学术界、实务界更好地认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这项制度的活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