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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由于自然原因和社会因素,贫困不可避免,社会救助在现代社会也不可替代地客观存在着。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已经比较成熟了。二战以来,很多发展中国家相继也建立了基本的社会救助制度,有效促进了社会稳定与社会进步。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扶贫济困的传统,由国家和社会救助贫困者的记载数不胜数。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由此推动了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改革后的社会救助制度着力解决社会救助主体中被救助者——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逐步缓解了社会主义市场化带来的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冲击,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力支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但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主体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本论文立足我国国情,尊重社会救助客观现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针对有关社会救助主体——救助者和被救助者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对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改革中主体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做出有益探索,促进我国整体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本论文采用了概念解释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等,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第一部分是社会救助主体法律制度的理论概述。从社会救助主体概念的厘定出发,分析、阐释了现行社会救助主体应遵循的原则、社会救助责任、救助标准等。第二部分是我国社会救助主体存在问题的分析。阐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从问题出发,深入展开对社会救助主体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三部分是西方国家社会救助主体的现实考量。这部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西方国家社会救助主体现状进行分析;二是概括并总结出西方国家社会救助主体制度的一些主要特点,这些西方国家社会救助主体法律制度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思考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主体制度的对策建议。这部分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提出公民社会救助权利的法定化;二是政府社会救助责任的明确化;三是提出建立社会救助主体救助标准的调整机制;四是优化社会救助主体救助实施程序;五是提出完善被救助者的再就业政策;六是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总之,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公民生存最低层次的需求。本论文的撰写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主体法律制度有一些帮助,积极实践于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有利于全面建设美丽中国小康社会,最终使社会救助主体制度成为我国社会转型和发展的稳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