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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人权理念的深化发展及老龄化趋势凸显,原有的监护制度已无法有效解决社会面临的失独家庭养老难、植物人监护、家庭监护负荷过重等问题。人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由意志愈发得到重视,促使各国将最大程度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理念作为监护制度改革的一致追求。这些改革的成果就是确立了以"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为理念的意定监护制度。在尊重和保障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及维持本人生活平常化理念的驱动下,我国现在施行的法律初步建立了被监护人意愿的征询制度,以此最大程度的体现对被监护人内心意愿的尊重。但还有很多不足,仅有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如未明确征询意愿的对象范围、征询意愿的具体程序、应征询而未征询意愿的法律后果等。不完善的被监护人意愿征询制度体系,加之司法审判理念陈旧、审判任务加重等原因,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依法应征询而未征询被监护人意愿、征询被监护人意愿的程序不规范等乱象,未能充分实现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预期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顺应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在监护制度的设计上,不再纯粹以维护交易安全性为目标,而以尊重被监护人的自由意愿以及对其人身、财产管理的自我决定为出发点,正式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总则》在协议确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但亦未解决如何征询被监护人意愿的具体问题。鉴于被监护人意愿未能充分得到尊重的现状,建议从最大化实现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的角度出发,构建被监护人意愿征询制度,并以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重视被监护人尚余能力作为制度理念,从实体法上确立被监护人能否表达意愿及是否真实的判断标准,明确征询制度的适用主体、相关法律后果,进而解决是否征询被监护人意愿标准不清、把握不准的难题。同时通过建立家事法庭、专门的问询制度及社会评价机制,为征询被监护人意愿提供程序保障。最后,建立特定类型案件的监护监督机制,以审判监督与检察监督并行的内外部监督模式对监护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