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着审判实践工作的疑难杂症。在过去的两三年里,刑民交叉现象已经引起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对于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各类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原则等具体问题尚缺乏系统的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引出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普遍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刑、民诉讼的顺利进行,既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又造成执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不利于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甚至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文章从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以及确立现代法治国家“公权与私权并重”、“公正与效率兼顾”司法理念的需要两个层面,对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原则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了分析、论述。为了更好地研究刑民交叉案件,文章简要介绍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性质、诉讼目的、启动方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五个方面的主要区别。文章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就是责任竞合,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据此,给刑民交叉案件所下定义如下: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并因此造成刑、民诉讼程序上的冲突。随后,从责任竞合的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具备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分析。客体的同一性,即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系由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引起;责任的竞合性,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能同时并存;主体的同一性,即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一个;程序的冲突性,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导致了刑、民诉讼程序上的冲突。在明晰了概念、特征的基础上,文章介绍了当今学界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各种观点,并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几乎所有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都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然而,笔者却持有不同观点。在排除了不同法律事实(包括不同主体、不同客体)引起的刑、民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后,明确只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或判决既判力上发生冲突的两种情形才属于真正的刑民交叉案件。文章还从法律渊源、定义、性质出发,着重论述了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民事诉讼,从刑民交叉案件的四个特征来衡量,其并不属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制度,而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设置的一种刑民结合的诉讼制度。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先刑后民”是我国诉讼领域一条毋庸置疑的公理。近年来,随着保护私权呼声的日益高涨,越来越多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对“先刑后民”提出质疑。文章首先介绍了“先刑后民”原则的概念,即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竞合或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先对引起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诉讼,在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后,再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竞合还是并存的情形,决定是否对该行为进行民事诉讼。随后,介绍了“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渊源。“先刑后民”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起来的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设立和存在有其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主要表现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明标准方面,刑事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刑事判决预决力高于民事判决预决力的理论基础。文章还通过案例分析了当前质疑“先刑后民”原则的原因,是因为司法机关盲目滥用或不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所造成的,而非“先刑后民”原则本身存在问题,不能因此动摇其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根本原则的法律地位。文章的最后对规范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应当采用例举的方法明确“先刑后民”原则仅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还是民事的情形,即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法律事实引起民事和刑事两种责任,且两种责任同时并存,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法律事实引起民事和刑事两种责任,且两种责任同时并存,但被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法院认为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其次,明确在刑民判决既判力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与刑事判决相矛盾的民事判决,而不能通过作出补正裁定的方式来修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本文选题来源于审判实践,故并不是单纯地研究理论。文章最大的特点是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写作方法,从典型案例入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