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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并购行为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正在日益增多,甚至引发罢工、集体辞职等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并购行为作为企业的自主商事行为,其所带来的风险不应由劳动者买单,必须在法律中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加以规范,目前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法律规定较为粗浅,《劳动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不全面,实践应用中缺乏灵活性,解雇制度下劳资关系不平等不断引发劳资冲突,同时劳动债权缺乏相应保障机制,无法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影响企业并购效率和成功率。本文认为,企业并购中劳动合同概括继受主义符合我国劳动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价值,但应完善劳动合同承继制度的范围,赋予劳动者异议权以灵活适用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优化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合同解雇制度,在劳动立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并购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探索我国企业并购中拟制解雇制度,同时完善企业并购中的经济性裁员制度,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自主权之间的关系,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兼顾企业并购效率,并认为劳动债权的保护应当回到社会化保障中来,在明确劳动债权范围及清偿主体地基础上,探索我国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保障劳动债权的清偿,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