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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上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共服务职能扩大,国际经济关系增长,许多国家的政府及政府控制的机构成为了产品、服务和工程的数额最大、范围最广的采购人。如果在政府采购领域里阻止和歧视外国供应商和外国产品的进入,必然会形成贸易保护的状态。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协定》)即是为了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而制定的。《GPA协定》是WTO的一项诸边贸易协定,成员国是否接受其约束取决于各自的意愿。中国政府在2007年末向WTO递交了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年与各成员方进行了首轮谈判。而后又于2010年、2011年初以及2011年12月连续递交了三次出价清单。2011年英国《金融时报》12月16日报道,中国的第四次出价清单没有被GPA的42个成员国所接纳,中国加入《GPA协定》的努力再次失败。在国际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程序对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至关重要。一旦中国成为《GPA协定》的缔约国,必须依据《GPA协定》的规定修改和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中关于采购程序的规定。公开招标程序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原则,因此公开招标程序是国际政府采购首要的和最主要的方式。中国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的法律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然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对公开招标程序的规定都存在诸多问题,从而无法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本文首先对国际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进行了界定,重点介绍了主要国际协定对国际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的规定,并且对其进行了比较和评析,然后分析了中国现行的国际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就中国现行国际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