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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和作出决策的关键依据,其重要性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不言而喻。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水平参差不齐,舞弊、虚假披露等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因此,如何打击当前企业财务欺诈行为,提升其信息披露质量,激发起学术界新一轮的探索热潮。自LLSV(1999)首次构建有关终极股东概念的“LLSV研究范式”以来,学者们相继发现各国上市公司所有权日益集中成为主流,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尤为突出,股权集中下的终极控制人代理问题也浮出水面。学者们指出,隐藏在大股东背后的终极股东采用各种隧道行为掏空上市公司;为了掩盖侵占上市公司的事实,民营终极股东常常粉饰对外信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选择性地披露符合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导致民营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低下。因而,本文以终极控股股东所导致的二类代理问题为视角,研究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原因,以期深化理论界对构成信息披露质量影响要素的实证检验。同时,本文引入外部监督者——机构投资者,检验其能否有效地抑制终极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缓解终极控股结构所产生的二类代理问题,更进一步地借鉴以往学者对机构投资者的细分,深入检验机构投资者的差异化类型对终极股东控制治理影响效果的不同。本文以2011至2014年沪、深交易所部分民营类样本公司数据为检测对象,首先对终极股东控制下企业中两权偏离及其任职等要素特征如何作用于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分析检验,再引入机构投资者作为调节变量以考察其对终极控制权结构的制衡影响,更进一步地检验了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治理效力的差异。研究主要发现:(1)伴随民营企业终极股东两权偏离跨度变大,其自身或利益代表人担任底层公司核心管理职位情况加剧,企业信息披露质量随之降低。(2)与前十大股东中没有机构持股的民营企业相比,有机构持股的民营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更高,且随着机构持股比例上升,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也越好。(3)前十大股东若包含机构投资者持股,能缓解终极股东两权偏离导致的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情况,此现象在机构高份额持股情境下更为明显。(4)与压力敏感型机构持股相比,民营企业中压力抵制型机构持股更能缓解终极股东两权偏离造成的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情况。最后,根据实证结果,为企业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优化公司内外治理环境和加快机构投资者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