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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国人皆知的苏丹红事件开始,到后来的瘦肉精事件、影响恶劣的毒奶粉事件、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的地沟油事件等。这些被广泛群体食用的食品的安全问题使人们不得不绷紧了神经,因为这类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到了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影响极其恶劣。鉴于此,在食品安全犯罪盛行的关键时刻于2011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方面本着对食品安全犯罪从严处罚的宗旨,通过并开始实施,它将本罪进行了修改,在这个修正案中,将本罪的最低法定刑由原来的拘役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犯罪刑罚的加重是给行为人实施心理压力的一剂猛药。修改后的条文使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有据可循。我的这篇论文就以社会对生活质量愈加追求为前提,政策对食品安全问题逐渐重视为背景,研究食品安全犯罪中最核心的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文章主要运用个案研究法以及类比分析法,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在选定案例后,针对这个特定对象加以分析,找出这个特定对象存在的个别问题及与其他相关案例的共性,通过他人对争议案件的分析和论证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操作,表明本人对争议案件的观点。运用归纳演绎、抽象概括、分析综合等思维方法。在通过对几则案例的分析后,使得对本罪名的认定问题有更明确的认识,最终达到在司法实践中能更自如的运用的目的。文章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通过相关案例,对其有关概念进行分析来认定罪与非罪。通过分析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选择适用。另外,文章还通过具体案例研究了关于本罪争议最多的问题,即本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最后,文章对并没有以典型的犯罪形式在日常中呈现的非典型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更透彻地理解本罪的内容以及适用,也呼吁社会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