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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对于任何类型的诉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指导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作出何种判决。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行政案件的复杂性都要求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能够适应不同案件的审判需要。与之相比,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有关法律规定却比较抽象和缺乏可操作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化研究,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行政行为分类,另一方面又设置不同尺度的证明标准,最后将两者合理地相连接,以使证明标准适合案件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得以在一个合理的限定范围之内行使。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的自由心证是不可避免的。证明标准正是因为需要对自由心证加以合理限制才会存在,当然,证明标准的制度设计最终又需要自由心证的配合。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当参照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化的制度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决定的重要性、当事人举证的能力等在内的各类因素,使证明标准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