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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生态建设的重点,缺少资金是生态建设面临的现实难题,如何融资则成为生态建设的关键,因此对生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问题展开研究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自设立起就因诸多因素的制约始终面临着规模小、数量少等问题。法律对环保设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以法学知识研究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推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本研究首先梳理了其理论基础。在剖析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内涵、特征、类型的基础上,阐释其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以及要求;从而分析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市场规制理论、农民环保设施发展权理论、环保设施理论、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其次,剖析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现状。在研究中阐述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发展的基本情况,分析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现状,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现状、内部治理与融资现状、监管与风险防范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制约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面临融资困境;环保设施监管体制僵化,风险防范措施单一。再次,考察典型国家农村环保设施法律制度。通过考察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美国和德国农村环保设施的发展实践,分析各个国家农村环保设施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借鉴:完善农村环保设施法律体系,政府提供财税支持,创新经营管理制度。最后,提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是确立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作制原则和农民环保设施权益保护原则;二是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法律制度,包括调整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优化内部治理法律制度,改革监管法律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三是健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制度,包括拓宽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融资渠道,优化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设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