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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是指企业以其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仿效,我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亦规定了浮动抵押这一新型的担保制度。较之固定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制度在设立的主体、标的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最大的特色还在于债务人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债务人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但同时也使得抵押财产脱离了债权人的控制。对债务人在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次设定的固定抵押,债权人也常因优先权顺序而无可奈何,从而使得自身利益遭受损失。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则势必影响浮动抵押这一新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和推广。为克服浮动抵押制度的这一缺陷,做为贷款人的债权人,往往在合同中通过消极担保条款来约束债务人在其资产上设定于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从而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消极担保条款的运用,对于克服抵押制度的固有局限来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消极担保条款的性质、效力、功能等方面进行初步的研究,重点探讨消极担保条款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运用的必要性及具体运用中的制度设想,以期望为肯定承认消极担保条款在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效力,推动浮动抵押这一新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用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消极担保条款之界定,介绍了源于英美法上的消极担保条款的含义、特征及种类,分析了消极担保条款与限制性商业行为之间的区别以及它与浮动抵押制度之间的天然关系。第二部分为消极担保条款分析,对国际融资实践中经常运用的消极担保条款本身从结构、法理以及效力加以分析。第三部分为消极担保条款引入民法典的必要性分析,从各国之规定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引入消极担保条款的必要性。第四章为消极担保条款在浮动抵押中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从消极担保条款之界定、优先权确认、公开登记、效力排除等方面提出以消极担保条款来克服浮动抵押固有局限性的具体制度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