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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产生之初,因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性而形成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基于各自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效力只能及于当事人各方,不能及于第三人。因为只有把因意思约定而产生的效力严格限制在参与约定的人之间时,才会被认为是符合法律秩序的,才会被赋予自治或自由。正是由于严格的相对性,古代合同理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才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尊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生活日趋繁杂,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此各国合同法逐渐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允许合同外的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向缔约人主张权利、追究违约责任。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其打破了“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神话,为受益第三人的权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研究这一课题有着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全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说。首先考察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罗马法、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历史起源;进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反思,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现实困境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产生提供了深层动力,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是客观而必然的;最后阐释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价值基础,即自由与正义的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兼顾。第二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根据。学说上主要有四种观点:承诺说代理说、继受说、直接取得说,直接取得说又分为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契约说,其中的契约说较为合理。其次,分析了第三人利益约款的法律性质,指出第三人利益约款并非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是与基本合同共同构成一个合同。进而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履行关系。接着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最后对“第三人利益”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造。在这一部分,通过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撤销及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救济这些具体制度的层面,展现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的操作过程。第四部分: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完善。首先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对策,指出宏观上应正确处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微观上则主要结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