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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和重要内容。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刑罚执行监督立法存在缺陷,尤其是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以及监督关系等方面出发,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俄国斯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等域外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总体上存在着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监督工作不得力,它的作用和效果还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刑罚执行理念不能适应法治要求,尚未真正确立相关监督制约理念。第二,我国立法也表现出重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轻刑罚执行程序,重刑罚执行效率,轻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倾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和方式软弱。第三,目前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缺乏了解和掌握刑罚执行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双方信息不对称。第四,检察机关关于死刑执行监督中的公诉人员“临场监督”定位不够准确。第五,非监禁刑的法律监督存在缺位。第六,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不能得到充分重视,其职责有逐渐削弱和萎缩的趋向。因此,需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中,切实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推进刑事执行监督制度改革。而完善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必须遵行刑事执行“自由、秩序与正义”三大基本价值取向,谋求执行公正与执行效率的均衡;必须有效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方针,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保障刑事执行目的实现,切实维护被监管人的人权。完善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构想有:一是明确界定监督范围与接受监督义务;二是明确赋予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配套职权;三是加强死刑执行监督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四是强化对非监禁刑法律监督;五是完善办理被监管人诉求程序;六是改派驻制度为巡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