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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现时状况是监管部门适用监管手段的基础,当金融市场乱象频出之时监管部门往往会作出倾向市场安全性的选择。自2015年股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在经历了熔断危机、P2P暴雷潮等一系列乱象之后,监管部门愈发鉴定认为应当在金融市场适用强监管政策,而穿透式监管即是监管部门认为、并经过近两年监管实践验证的一项监管手段。随着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越来越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律关系也愈加复杂。为了有效遏制私募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套利、变相突破监管规则等不合规的行为,降低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也对私募资产管理领域适用穿透式监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部分对私募资产管理领域适用穿透式监管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笔者首先界定了私募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并再该等界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领域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当前私募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现状。然后从三个层面论述了穿透式监管的理论渊源,即第一层,来源于国内外法规中的“看穿条款”,第二层,借鉴了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第三层,实质重于形式的价值选择理论。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在私募资产管理领域适用穿透式监管的原因,首先笔者基于法律的不完备理论论述了穿透式监管系在法律不可能是完备的这一现实基础上监管部门行使其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一种表现,在法理上是具备正当性的。然后笔者从私募资产管理领域的现时风险、规制套利的需要、监管体制改革的选择等三个方面论述了在私募资产管理领域适用穿透式监管的现时必要性。最后笔者基于穿透式监管的实践、立法、监管技术的变革三个方面论述了目前阶段在私募资产管理领域适用穿透式监管的可行性。第三部分,笔者基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学者观点,分析了私募资产管理领域适用穿透式监管的具体路径。主要是分为三大方面:其一,对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端的穿透,主要是对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及其认购资金的穿透分析;其二,对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运营机构的穿透监管分析;其三,对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端的穿透监管分析,主要是从产品资金投向、底层资产限制以及多层嵌套等方面展开。第四部分,本部分系在第二、第三部分的基础之上对私募资产管理领域适用穿透式监管的重点进行了分析。主要是:第一,基于金融理论中的监管边界问题提出对私募资产管理适用穿透式监管应当划定明确的边界,同时基于法律的不完备理论分析了划定边界的基础方法;第二,基于穿透式监管的现时障碍,明确了应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笔者针对近年来金融审判中适用穿透式方法的现象将以分析,提出必须要适当限制穿透式监管的方法介入司法审判。对于私募资产管理领域而言,效率和安全是永恒的命题,从美国的私募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其政策是具有反复性的。法律的不完备理论给予了监管部门作出此类选择的法律上的正当性,同时当监管部门在私募资产管理领域选择更加严格、更加注重安全性的监管手段时,也应当同时做好制度安排,确保该等手段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