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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在传统法中属于一种"宏大叙事",其不只是民法典其他部分的附件,而是一个可以独立发展的赔偿制度。以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构建单一的侵权行为概念,作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目标一直在实践着.这种努力具体表达为成文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条文之中.同时,另一种思路,即以三组不同的侵权理论对行为进行类型化的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也表达于范式民法典之中. 在侵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第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确定选择怎样的立法模式,从而选择相应的立法技术,进而构建整个侵权法的立法体系.当"一般条款"作为立法技术已经为学界普遍接受并在相应的立法草案中得以运用的背景下,考察范式民法典中是否以及如何运用一般条款立法技术的前见,并以此为基点厘清运用该立法技术构建侵权法时的前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范式民法典中侵权法的考察可以看到,一般条款立法技术得以运用的根源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出现在近代欧洲大陆的法典化运动,是一个法的形式理性继续推进的过程.法典化与法的形式理性是一般条款存在的逻辑基点,具有抽象一般化条款的法典,也成为形式理性法律存在的前提。第二,从法学阶梯到潘德克吞体系形成过程中,法律一般条款也同时生成。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一般条款式的立法技术在侵权法立法中的运用方式受到了私法体系的影响,只是表现程度不同而已。第三,基于不同理念的支配,《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侵权法立法在实现"人的自由与人格的展开"方式上遵循了不同的路径。 以结构功能模式存在于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具有的功能与价值是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保障行为自由的功能。法律政策必须藉着法律技术加以实现,而一般条款从立法技术上保障了其实现;第二,一般条款具有社会安全阀的功能。一般条款含义不确定,可根据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作出不同的解释,使民法典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而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在法律的安定性上得到了保障;第三,一般条款具有沟通公法与私法的桥梁功能。尤其是宪法的第三效力的实现,主要是通过私法发挥作用,而这个连结点实为侵权法的一般条款;第四,一般条款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第五、一般条款具有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第六、一般条款具有权利确认、规范法益的功能。 通过对范式民法典中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考察可以看到,作为立法技术的一般条款在侵权法制定中加以运用的前提性因素抑或前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司法模式。立法司法模式问题构成了各国在立法时选择相应立法技术的制约因素。反映的是关于法之安全价值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的问题。第二,民法上人的表达。如果接受整个民法体系的建构,无论是作为范式的法学阶梯还是潘德克吞都旨在实现人的价值,即:人的自由与人格的展开,抑或民法上人的合理表达的话,那么侵权行为法的第一个主旨或价值目标,就在于人的自由的保障。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将影响人的自由与人格的展开.第三,宪法与的民法关系.厘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成了制定民法典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而通过确立一个一般条款实现沟通宪法与私法的桥梁作用. 侵权法的研究范式即侵权法学的方法论、旨趣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侵权法思考方法.目前还不能说侵权法乃至民法学研究范式的形成抑或革新,所要做的毋宁是厘清考察侵权法一般条款时的范式前见,也是为了摆脱传统思考方法的奴役。对于侵权法来讲,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其主旨无非是以种种模式对正义进行诠释,这也是侵权法思考方法的逻辑起点.侵权法方法论上,无论是哲学式的解读、伦理基础的诉求还是法社会学层面的考察等等概莫能跳出正义的奴役.而侵权法何以可能与侵权法何以危机的一个评判的尺子则在于"社会契合度",即侵权法所提供的救济机制也好,损害的分担也罢,一个逐渐开放的侵权法与的生活世界抑或居住的社会是否契合.实际上,在侵权行为法的存在与展开过程中存有三种相互交错的正义观抑或侵权法思考方法.以个体的正义为基点的自由理论的侵权法思考模式;以全体正义为基点的保障理论的侵权法思考模式;以共同体的正义为基点的连带理论的侵权法思考模式。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已经向表明,固守单一的正义观或者一维的侵权法思考方法并非科学的选择。同时,基于道德基点的共同体正义观无论具有怎样的后现代解构功能,至少目前还无法诠释或者重构侵权法的概念体系.所以,崇尚多维的侵权法思考模式,以三种正义观的相互交错适用毋宁是理性的选择。 应当指出,三种正义观本身具有内在的冲突和矛盾,问题的关键就变成了如何在统一的侵权法体系内部实现科学的整合,既符合法之科学性的要求又与社会生活相契合。而这个任务只能交由立法技术来完成。而一般条款的立法技术无疑为提供了科学整合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