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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文章分为五大部分:第一章主要是对跨国银行破产相关概念的介绍。跨国银行通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同时从目标不同、发起人不同、破产影响不同、破产处置方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等方面论述了银行破产与一般公司破产的不同。最后详细论述了跨国银行破产与一般跨国破产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论述跨国银行破产中的两对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以及单一实体原则与独立实体原则,并介绍了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可以看出,普遍性原则与单一实体原则更注重全球债权人的平等保护,而地域性原则与独立实体原则则强调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从目前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普遍性原则与单一实体原则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同,但要真正做到各国的协调一致,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跨国银行破产的三个重要案例:BCCI案、巴林银行案以及雷曼兄弟破产案。BCCI以及巴林银行复杂的跨国组织架构都使得破产未能及早发现,同时也由于其跨国性,破产并没有完全实现银行破产的四大目标。但两者也有不同,它们各自反映出了跨国银行破产中所遇到的冲突性问题。BCCI案反映出跨国银行破产时,破产原则不同、清算程序不同、抵消权制度不同以及刑事程序的介入所导致的冲突;而巴林银行案则反映出银行的跨国性所产生的破产时重组困难以及普通程序过于冗长的问题。雷曼兄弟并非商业银行,但它是次贷危机中倒闭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对于研究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第四章介绍了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规则,主要是《跨国破产示范法》及其最新发展:地域规则,主要是欧盟在这方面的立法状况;双边规则,目前仍是各国间达成的谅解协议为主;以及国家规则,主要介绍美国的立法情况。由此,可以看出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在各个层面的立法状况。总的来说,目前国际社会还没有关于跨国银行破产的统一性文件,但欧盟的地域性文件已经形成,为国际性条约的形成树立了典范。各国间达成谅解协议仍是解决跨国银行破产案件的主要方式。同时,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美国逐步采纳了《示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各国正在修改国家立法,以达到跨国银行破产的立法协调。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我国在跨国银行破产立法方面的不足,包括银行破产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跨国破产法律制度仍需完善、与国外的协调与合作仍显不足,同时,我国跨国银行破产的司法实践也并不多。因而未来我国仍需在以下方面努力:加紧银行破产立法,完善现有破产程序;坚持有限制普遍性原则与单一实体原则;建立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专门破产法院,统一处理破产案件;建立有效信息共享,加强国际合作协调。最后结语部分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并由此结束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