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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世纪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成立以来,证券欺诈就一直伴随证券交易而存在和进化。证券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严重分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欺诈行为人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地下信用交易、虚假陈述等手段谋取巨额非法收益。面对危害极大的证券欺诈行为,美国建立起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制度,德国演化出示范性诉讼制度,英国革新了证券代表人诉讼;这些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纷纷根据自身国情建立起了证券纠纷群体诉讼制度。而我国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一样,正处于萌芽阶段。2001年被称为“中国第一支蓝筹股”的A股巨星银广夏因虚假陈述被曝光而陨落,在接受证监会象征性罚款之后,银广夏事件草草收场,只留下众多救济无门的投资者们。究其原因,还在于我国没有针对证券欺诈这类特殊案件制定特有的诉讼程序,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面对新型经济制度已经暴露出了低效率等弱点。我国证监会主席肖刚在2013年末的讲话中也提出设计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种种迹象表明,我国证券司法实践正在为建立属于自己的证券纠纷群体诉讼制度而努力。 本文旨在为我国建立证券群体诉讼制度提供建议。通过分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指出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在证券领域适用的不足之处。再通过对国外成熟的证券纠纷群体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寻找良好的制度框架。最后根据我国具体国情,为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情况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提供建议。